各界热议“谢瑞麟旅游业回扣第一案”
来源:人民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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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08-05-29
近日,香港珠宝业大亨谢瑞麟因支付非法回扣、税款欺诈等多项罪名被判监禁,刑期3年零3个月。谢瑞麟的儿子谢达峰因类似罪名被判有期徒刑5年。
由于回扣已经成为旅游行业几乎公开的“潜规则”,这起由香港廉政公署“明珠行动”查出的谢瑞麟案,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。以下是社会各界的观点汇总。
没有终结的游戏
旅游业界人士普遍认为,谢瑞麟入狱不会终结旅游零售业界的回扣规则。
不少不够规范的小型旅行社,为了吸引游客报名,往往会抛出异常低廉的报价,根本就不给导游任何报酬,导游为了能带团,可能还要给予旅行社买团费。“这些零团费甚至负团费的旅行团,光靠团费收入肯定没法生存,自然需要找商家埋单,从回扣和佣金上找出路。”
“这种关于回扣的交易从未停止。”中国旅游研究院副院长戴斌说,逮捕谢瑞麟,只是治标不治本之举。“只要旅行社行业在恶性竞争的环境下,不改变其以往不重视导游收入甚至变相压榨导游收入的做法,回扣的操作就不会消失。”
“我不相信只有谢瑞麟一家这样做(给予旅行社非法回扣),只是大家手里都没有证据而已。”一位内地大型旅行社的发言人说,旅游购物行业的灰色佣金交易不大可能随着谢瑞麟的入狱而终结。
是佣金还是回扣
“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,到底是"佣金"还是"回扣"?”某大型旅行社老总说,事实上,现有的法律法规无法明确界定“佣金”和“回扣”,这给企业以打“擦边球”机会。回扣是指导游个人通过与景点景区、商家之间展开私下交易而获取的非法收入;佣金则是旅行社与景点景区、商家签订合作协议,旅行社从中获取合法收入,两者之间概念的不明确给了一些旅行社大打“擦边球”的机会。
据了解,目前国内比较提倡企业对企业的合作,即旅行社与景点、商家签订合作协议,旅行社从中获取合法佣金。签订协议之后,旅行社与景点、商家之间的经济往来均须有账目可查。旅行社人士认为,既然外界认可商业佣金的存在,那么在旅行社与商家之间的佣金应当是合法的。
收授回扣都是违法行为
中国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刘德谦认为,谢瑞麟事件值得内地思考和借鉴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八条明确规定,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。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,以行贿论处;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,以受贿论处。也就是说,景区商店给回扣、导游索要或接受回扣都是违法的。
上涨团费还是继续收取佣金
谢瑞麟一案之所以会发生,正是因为佣金收入已成为一些旅行社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旅行社人士私下透露,该案件判定的结果倾向于打击“回扣”,可以预测会导致旅游团费的上涨。“如果单靠团费,旅行社铁定亏本,因此必定要从佣金或者回扣上寻求出路。”如果切断佣金、回扣的路子,其结果要么是旅行社死亡,要么就只能提高团费。(梁利杰 整理)